问:用人单位能否在用工过程中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答:对这个问题不能给出绝对的答案,必须考察具体背景。原则上讲,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实体,理应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包括自主的安排并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在行使时也必须依法行使。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因劳动合同设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只有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本人不胜任本职工作时,才能依法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如要深入了解,请咨询广东劳动律师|深圳市专业劳动法律师欧湘富13714729462,QQ435682499,MSN:szouxf@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