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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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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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能否调整员工岗位?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8/19 22:40:57 点击量:

    问:用人单位能否在用工过程中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答:对这个问题不能给出绝对的答案,必须考察具体背景。原则上讲,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实体,理应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包括自主的安排并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在行使时也必须依法行使。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因劳动合同设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岗位的约定,只有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本人不胜任本职工作时,才能依法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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