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服务热线:13714729462 13823613759
联系我们
  •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 联系人:欧律师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 电 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 传 真:0755-82816103
  • 手 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 E-MAIL:ouxiangfu@163.com,szouxf@yahoo.com.cn
    本站动态 :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黄某利用影响力受贿辩护词(网)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0/20 13:19:22 点击量:

关健词:龙岗区区委书记深圳市委政法委书记南岭村小产权房违建复工巨额受贿岳父蒋利用影响力国欣所黄丽荣辩护人深圳市十佳刑事辩护人


 

辩 护 词

----王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一审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与理由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某在我委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证实:“调查期间,王某主动交代伙同曾G华,利用蒋尊玉担任深圳市常委、龙岗区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委南岭村违法建设小产权房的张育军规避政府监管提供帮助,并收受巨额受贿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我委未掌握相关线索”。对此,起诉书也客观、公正地认定:“被告人王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依法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对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共识。

二、王某在利用影响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一)从主观方面讲,王某无论是对利用岳父蒋某玉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收受请托人财物都不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并希望以某种方式利用与其有着近亲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希望请托人能够给付财物。王某在此案中,主观上不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表现在二个方面:

1、王某为请托人张育军违建房复工找过岳父蒋某玉,但他对蒋某玉能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张育军谋取不正当利用不是持积极态度。

王某在舅舅曾G华要求其跟岳父蒋某玉沟通,帮助张育军在南岭村的违建房复工的情况下,曾先后二次找过蒋某玉,但二次蒋某玉都叫王某:“不要管这件事”。基于蒋某玉的这一态度,王某当时已不想管这件事。这有王某的多次口供为证。王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我岳父……叫我不要管这件事,我也没有再问下去,因为我和我岳父之间交流本来就不多,我也有点怕他,之后就没有找机会再问,我也不想管这件事”(王某2015年4月20日《讯问笔录》P3),王某的口供证明二个问题:第一,蒋某玉对王某过问其职权范围的事情不是配合,而是斥责;第二,王某在得到蒋某玉:“不要管这件事”的回应后,在没有以任何方式找过蒋某玉,而王某作为蒋某玉独生女的丈夫,他完全有机会,有可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其他渠道再找蒋某玉沟通,但王某没有,这只能说明:王某对蒋某玉利用职务便利委张育军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这同时也说明,王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轻。

2、张育军在事成之后给了几十套房子,但王某当时并不知道,也没有想到张育军会给房子,更没有想到有72套房子,直到案发,王某也不知道张育军送了72套房子。

王某找蒋某玉谈违建房复工的事是应其舅舅曾G华的要求,王某不认识张育军,没跟张育军见过面。王某不知道张育军会送房子用以感谢。对此,王某曾辩称:“一开始我是不知道张育军要给我房子和钱,直到后来复建竣工,我舅舅曾G华收到这批房子才告诉我”(王某2015年3月18日《讯问笔录》P3)。对此,曾G华在侦查阶段也多次供述:他为张育军违建房复工一事,曾三次找王某,第一次是“希望王某区和蒋某玉谈谈南岭村违建房复工的事情”(曾G华2015年1月29日《讯问笔录》),第二次、第三次是催王某去问蒋某玉。但曾G华在三次与王某的联系中,均为提到张育军要赠送财物的事。事实上,王某去找蒋某玉谈违建房复工并不是希望得到张育军送的财物,而完全是基于舅舅的多次催促,碍于亲情,不得已而为之。这有王某的口供为证:“我岳父……叫我不要管这件事,我也没有能问到什么情况,……之后也没有找到机会再问……过了几天,我舅父又找到我问情况,我舅母也发短信给我说碍于张育军在南岭村的势力,不想得罪他,叫我多帮忙。我只好答应再去沟通”(王某2015年1月29《亲笔供词》P1)。这足以证明:王某找蒋某玉谈违建房复工是基于舅舅、舅母的催促,碍于亲情,而不是希望得到请托人张育军的财物。王某对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主观上不是持积极追求态度,还可以从相关的事实中得到印证。第一,王某在二次找蒋某玉谈及违建房复工都碰壁,而舅舅曾G华又在不断催促的情况下,他如果希望得到请托人的财物,应当会问请托人会不会给什么好处?但王某从来没有问过;第二,张育军在违建房复工竣工后将一批房子交给曾G华,曾G华也告诉王某,张育军送了一批房子,王某如果希望得到请托人的财物,他应该会问有多少套房子,但王某从未问过,且直到案发都不知道;第三,曾G华通过曾德彪将房子卖掉,但卖了多少钱?王某不知道,王某如果希望得到请托人的财物,他应该要问卖了多少套房子?卖了多少钱?;第四,曾G华将售房款中的1000万给了王某,但是,售房款总共有多少?是怎样分配的?对此王某一概不知,如果王某追求得到请托人的财物,不可能不闻,以上情况均说明:王某对请托人给付财物不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王某的心态是:请托人给付财物,收受;不给,也无所谓。尽管王某最终收受张育军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他在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也由此再见一斑。

(二)从客观上讲,王某的行为对张育军违建房的复工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另外,王某收受贿赂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包括三个方面:1、行为人利用了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使国家工作人员或不为某种行为;2、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以下就此三个方面说明王某在犯罪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1、张育军违建房的复工是不是基于王某对蒋某玉的影响?现有的证据无法肯定。

有证据证明:曾G华在找王某之前,曾与张育军的父亲等人直接找过蒋某玉。曾G华在侦查阶段不少于四次地供述:“有一天,张育军的父亲张伟基约了我,还有村委副书记李玉明,与他们一起去了区政府蒋某玉办公室当面商谈南岭村违建房复工的事情……希望区政府能让他们继续建成,……蒋某玉当时没表态,只是对张伟基说:“老书记,你已退休了,这事你就不要管了”(曾G华2015年1月29日《我的交代》P1)。蒋某玉对张伟基的求情与请求,虽没表示同意,但也没有表示反对。如果说龙岗区政府张育军的违建房复工建设没再查处确实是蒋某玉决定的,那么,蒋某玉的这一块是受张伟基的影响?还是受王某的影响?拟或是其它影响呢?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肯定。但一个不容肯定的事实是:王某因违建房一事总共只找蒋某玉二次,第一次只是问蒋某玉“南岭村那些违建房怎么样了”,第二次是和蒋某玉“提了一下这个事情”(王某2015年1月14日《讯问笔录》P3、P4),但二次都被蒋某玉“不要管这个事”而拦住。王某二次会见蒋某玉,是否会对蒋某玉产生影响呢?从二人会晤尴尬,时间的短促,谈话内容的简单,以及蒋某玉不配合的态度来分析,王某不应当对蒋某玉产生影响。

2、张育军不当利益是不是通过蒋某玉的职务之便而获取的呢?现有的证据不能肯定。

有证据证明:张育军违建房的建设与复工,除了有蒋某玉的签字批复外,还有其它单位和相关领导的签字与批复。2011年4月29日,(张育军的违建房在此之前已被政府叫停)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就违建房一事向深圳人民政府及吕锐锋常务副市长谢了一份《关于请求支持布吉高中用房及社区企业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学校师生和社区人才居住问题的请示》(一下简称《请示》),该《请示》写明:“2011年1月20日,我社区向您呈送了一份”“关于请求支持布吉高中学生宿舍、食堂、教师宿舍用房及社区企业人才公寓建设的请示”“……您在该请示件上作出:‘南岭村支持教育是好事,请有关单位支持、妥善解决’的批示,同时,我社区曾将此思路向龙岗区委蒋书记报告,蒋书记批示:‘请有关单位支持,妥善解决’,表示认可,龙岗区王幼鹏常务副区长在区政府文件批示‘支持南岭公司完善相关手续’,曾稳高副区长和区教育局臧动局长也曾批字支持,有关情况也已经向龙岗区主管领导黄海广同志报告,向南湾街道执法队作了汇报,……”这份《请示》证明:张育军违建房的建设与复工是区、市二级多方领导批示认可、支持的,如果说张育军因此获取的是非法利益,那么,为他谋取非法利益是由多个部门、多个领导的共同行为所致,蒋某玉在其中起到一定作用,但仅仅是部分作用而非全部作用。既然蒋某玉都在张育军违建房复工中都只是起了部分作用,那么,反跟蒋某玉提及过违建房之事的王某作用又有多大呢?更何况,蒋某玉对王某的过问根本不予理睬。

3、王某收受贿赂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首先,曾G华要求王某区找蒋某玉谈违建房复工事宜,从未跟王某说过到时会有好处,王某也从未过问此事;其次张育军是把房子交给曾G华的,张育军从未跟王某说过此事;再次,曾G华给1000万售房款给王某是曾G华自行决定的,王某只是曾G华给多少他拿多少,他既不过问张育军送了多少财物,也不过问是否还有钱与房子尚未分配,这些却证明,王某收受贿赂是被动。

综上二点,王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他在犯罪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罪行相适用的刑法原则,对王某应当减轻处罚。

三、关于对王某量刑的建议

如前所述,王某在犯罪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罪行相适用的刑法原则,对王某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上也确定对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减刑)》(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王某彻底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有强烈的悔罪愿望、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上;同时,该《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从犯……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现本案虽不宜作主、从犯划分,但王某在犯罪中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当比照此规定对王某减少基准刑50%以上。

以上三点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予以重视。


 


 

此致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丽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13316968948 13823131248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欧湘富,房地产专业律师,家族财富传承,刑事辩护专家,家庭婚姻名律师,公司法务专业律师,劳动法律师,建筑工程律师,金融保险专业律师,法律顾问名律师,合同法律师,经济合同律师,货款纠纷律师,咨询电话:13714729462/微信:szouxf/QQ:435682499


  • Copyright © 2010-2021 粤ICP备2024183645号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联系人:欧律师 手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电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网络服务营销商:Qqebang企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