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先生前两天看到一组招工信息,就前去应聘一家公司的仓库保管员一职,在简单的面试后,该公司黄经理打电话叫他去复试,复试时间是中午12时。过后,黄先生按约定来到位于明秀路地委大院内的一个叫“科龙商贸”的公司(音)。在简单交谈几句后,黄经理就要求他交纳200元押金,当黄先生打算去看上班的地方时,却遭拒绝了。黄经理告诉黄先生,还要再交纳800元才能看到劳动合同。黄先生感到不对劲,于是想索回200元押金。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该公司的黄经理,询问是否可以退还黄先生的200元押金。黄经理称这个钱是为黄先生“量身材”、“定做公司制服”的费用,现在已交到服装加工厂没法拿回来了。记者表示可以跟服装加工厂沟通协商,而黄经理却一再表示没法联系,还要跟自己的“上级领导”商量才能解决。在记者多次要求下,黄经理答应让黄先生跟他联系协商。
对此,公司劳动法律师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招聘费用,也不能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监察部门举报。
5月9日下午,黄先生来电告知记者,该公司的黄经理跟他联系后双方面谈了,但黄经理表示只能退还100元,另外的押金还要跟公司的谢经理沟通才能退还。为此,记者建议黄先生将情况反映给劳动部门,随后黄先生致电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情况,不久后该公司的谢经理终于答应退还剩下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