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医疗期规定 工作年限 特殊疾病 劳动鉴定、累计劳动纠纷律师|劳动争议著名律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欧湘富电话13823613759.QQ435682499,MSN:szouxf@hotmail.com | 分类: 法规法条 |
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1 【实施日期】 1995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 【章名】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