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服务热线:13714729462 13823613759
联系我们
  •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 联系人:欧律师
  •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 电 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 传 真:0755-82816103
  • 手 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 E-MAIL:ouxiangfu@163.com,szouxf@yahoo.com.cn
    本站动态 :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 荣誉证书1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刑诉法修改:控辩双方可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但给律师的权利是否仍是太少?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9/3 0:53:22 点击量:

   现状:律师早已经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但令人遗憾!欧湘富、黄丽荣律师承办的多宗死刑复核案件辩护案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接待了律师,也听取了律师的口头和书面意见,但是律师不能查阅案卷材料,也不能会见被告人,法院也不举行听证或开庭.可以说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约见法官的权利以及获取复核结果文书的权利均没有保障。这对于一、二审没有参与辩护的律师来说,效果明显欠佳,无法做到有的放矢。律师期待刑诉法修改完善。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大律师咨询电话13823613759,QQ435682499,电子邮箱:ouxiangfu@163.com

【刑诉法大修】控辩双方可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2011年08月24日 18:18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订阅《新世纪》 | 注册财新网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 叶逗逗)药家鑫案、夏俊峰案的发生,让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进入更广泛民众的视野。

  8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中,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也作了有限的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法院审查核准。在现行的刑诉法中,死刑复核并不开庭审理,而是由最高法院法官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审理案件。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但这种模糊性、又无相应的救济条款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来自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一份报告显示,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约见法官的权利以及获取复核结果文书的权利均没有保障。同样,参与一审、二审的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也无法参与。

  刑辩律师陈光武曾撰文表示,中国的死刑复核,实质上并非诉讼程序,只是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由于没有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案件基础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难以被发现。

  财新记者获悉,此次修法过程讨论中,来自法学界、检察机关、律师界的意见比较一致,提出必须询问被告人,检察机关和律师应该有实质性的介入,必要时应该召开听证会,甚至开庭。在这一问题上,检察院的态度与律师、学者比较一致。但法院系统的态度比较消极,认为最好保持现状,既不希望搞听证,更不愿意开庭,甚至对应当询问被告人的规定,也有不同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对此表示,死刑复核过程汇总,应当讯问被告人是必须的,“不管怎么样,都得问问。毕竟(人)死之前肯定有话要说,哪怕是通过远程视频询问。”■

  • Copyright © 2010-2021 粤ICP备2024183645号 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城市大厦24楼 联系人:欧律师 手机:13714729462 13823613759 电话:(0755)82816103(办)82813399
    【网络服务营销商:Qqebang企帮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