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原则: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5、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人代理的是诉讼法律行为,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后果,其目的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谓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代理权限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有:(1)行政诉讼纠纷具有单向性,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有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而另一方往往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的对象,因此纠纷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管理、处罚的单向性,律师代理时应向当事人阐明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2)代理开展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上的独特性,律师代理行政诉讼首先要弄清案件的事实,查清被代理人实施过何种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