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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坑淹死小孩谁之过--欧湘富接受晶报采访发表律师意见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7/24 1:20:25 点击量:
 

水坑淹死小孩谁之过

晶报  记者吴建升 通讯员蔡文武

(深圳维权名律师|免费法律咨询QQ435682499,13714729462,ouxiangfu@163.com)

小孩在郊外玩耍,掉入水坑淹死,其父母将该地所有人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为儿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他们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到底该谁来为小孩的死负责呢?

案情回放

2004年11月间,宝安区一水库旁正在修建一座服装城,工地上挖出的土堆在附近,日子一久,土堆中间的低凹处便积水成塘。当月13日中午,王某的儿子小清与同学在此玩耍时,一不小心掉入塘中淹死。不久,死者的父亲王某一纸诉状,将这块地的所有者某居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该居委会为儿子的死承担责任,赔偿其各种损失72万多元。

当事方说

死者父亲:

居委会疏于管理应该负责

居委会是在其自有的位于水库旁的土地上进行服装城施工,由于疏于管理,致堆土蓄雨水形成水塘,明知这种水塘是一种可能致人死亡的高危地段,却未在此做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导致我的儿子掉入水塘淹死,也使我们夫妇陷入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巨大痛苦之中。居委会对我儿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赔偿我们的损失。

居委会:

原告告错了对象

被告方某居委会在庭辩中称,本案中的出事地点及其附近的土地,已被上级街道办设立的投资公司于2003年12月至2004年10月间征收,投资公司征收土地后进行开发及施工管理,而小孩溺水事件发生于2004年11月13日,此时居委会已不是这块地的所有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依据。同时,原告的孩子系未成年人,原告应尽到监护和看护的义务,孩子溺亡事件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

居委会承担70%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居委会称本案涉及出事地点及附近土地,已被上级设立的投资公司征收,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其辩解法院予采纳。出事地点的水塘系人工推积而形成,系地上附着物,其所有权应归某居委会所有。该居委会在未设置拦护措施,亦未设警示标志,管理上存在瑕疵,故对该水塘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爱害人中系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未能使其远离危险,未尽到监护义务,亦应当承担30%的责任。因此判决:某居委会赔偿原告王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43230元,并对出事地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专家点评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欧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按照“誰主张、誰举证”的证明规则,在土地所有人居委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转让给了投资公司,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视为该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发生变更,原告将居委会告上法庭,诉讼主体并无不当。此其一。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居委会在其自有的土地上进行服装城施工,疏于管理,致堆土蓄雨水形成临时水塘、水坑,明知这种水塘可能致人死亡,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却未在此做任何防护措施(如安全巡逻和拦栅)及警示标志,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瑕疵和过失,以致本案损害结果发生,依法应当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居委会在向原告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施工承包者追偿。其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死者的家长未提醒和管好自己的孩子,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以致孩子发生意外,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当然其要负的是一种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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