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雷老人讲,2005年,她的儿子结婚。当年8月,老人的儿子拿出5万多元购买商品房,但因购房款不足,老人卖掉了自己居住的房子,将全部卖房款6万元交给儿子和儿媳购买了一处商品房,最后将该房产落在她的儿子名下。她说,购房时,她与儿子和儿媳有过口头约定,她要求在购买的商品房中安度晚年,儿子和儿媳表示同意。老人没想到,她的儿媳搞起婚外恋,被家人发现。2007年,儿媳写下保证书表示:以后不会再发生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如再发生,她就净身出户。此后,老人多次与儿媳起纷争,被儿媳撵出家门,来到女儿家居住。2011年,老人的儿媳再次搞婚外恋,同样被家人发现。如今,老人的儿子与儿媳闹起离婚,老人不知能否要回与儿子和儿媳合资购房款。
深圳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律师认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据张殿琴老人叙述,他的儿子有儿媳保证不再搞婚外恋的保证书,可以作为申请离婚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依据。
欧湘富律师说,雷老人的儿子名下的房产属于婚后财产,其房产权属应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准,是老人儿子和儿媳的共同财产。而雷老人叙述,她的儿子购房时,老人卖了自己居住的房子,随后与儿子和儿媳约定出资6万元在此房中安度晚年,应出具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否则,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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