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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卖淫女二审赔款改为死缓 有悔罪表现-欧湘富接受晶报采访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1/7/24 0:47:42 点击量:

 杀卖淫女  一审判死   二审死缓 省高院认定被告有悔罪表现,受害方律师认同“赔钱减刑”
-----晶报记者吴欣               (刑事辩护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大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13823613759,QQ435682499)



青年吕永付杀害卖淫女,自称是因为受其侮辱,他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因其积极悔罪和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处其死缓。此类“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常常引发各界争议,而在本案二审为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对判决表示了认同。

□案情篇

案发:夜晚寻欢 杀死“小姐”

2008年,20岁的吕永付从河北邯郸来到深圳找工作。当年3月16日21时许,吕永付第一次去“找小姐”,讲好价格后,他被拉客妇女阿英带到罗湖村里一间出租屋里。吕永付洗澡出来后,房里已经有了3名女子,其中叫小曼(化名)的女子问他要谁,他说:“那就你吧。”其他人于是离开了房间。

此后一个小时发生了什么,只有吕永付和死去的小曼最清楚。吕永付离开房间后,在楼下等候的阿英进房叫小曼,发现小曼已经不动了,赶紧报警。由于担心因介绍卖淫被抓,她报警后逃回了老家。据警方调查,小曼生前颈部、口鼻腔遭受外力压迫,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她钱包里的300元钱和手机也被拿走。同年4月21日,警方将逃到山东的吕永付抓获归案。
          供述:受到侮辱 愤而作案

是什么让涉世未深的吕永付杀害了小曼呢?吕永付多次供述:“我是受不了她的侮辱和刺激才作案的。”

吕永付说:“当时留下的那个叫小曼的‘小姐’去洗澡,等她洗澡出来后,说我身上很臭,叫我再去洗澡。于是我再去洗了一次。我洗完后,她还是说我不干净,问我是用哪条毛巾擦身的。我指给她看,她说:‘那条毛巾是别人用来擦地板的!’我又去洗了一次澡,出来时,她闻我说还是臭。我说那我再去洗,她说:‘算了算了,快点做完事就行了。’……后来我们还躺在床上时,她又说:‘我看你年纪轻轻的都不行了。’我当时手搭在她的肩膀上,我觉得她总是在侮辱我,我就掐住她的脖子。我使劲掐了大约10分钟,她的嘴和鼻子都流血了,我才松手。我很害怕,就用枕头擦干净血迹,她的脚当时还在动。我看到床头有个小包,里面有她的手机和300元钱,我拿了就马上穿好衣服逃跑了。”

随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一审判处死刑 判赔54万

受害人小曼的父母已经过世,只有一个未成年的弟弟相依为命。因家境贫困,她来深圳打工,姐弟俩经常有电话联系。小曼被害当晚,还给弟弟发了一条短信。之后,弟弟就再也联系不上小曼了。打了两天姐姐的手机,终于有人接了,可对方说卡是捡来的,如果很重要可以归还,但并不知道他姐姐的下落。直到警方通知他去辨认被害人遗体照片,弟弟才知道姐姐已经被害身亡,悲痛欲绝。

2008年11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吕永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同时判决,吕永付向小曼的弟弟赔偿经济损失54万余元,并返还掠走的财物。

赔偿:倾其所有 拿出6万

吕永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请求法庭考虑到他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并且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的情节,对他从轻判处。

二审时,为吕永付辩护的律师也请求法庭对吕永付“免予一死”。他说,吕永付在受到严重侮辱的情况下想教训被害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从事的是法律禁止的职业,而且她对吕永付进行的人格侮辱和精神刺激,是导致此案的“导火线”,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吕永付的律师介绍,吕永付也是农村出身的孩子,其家境并不好,老父还因病瘫痪在床。吕永付的家属倾其所有,只凑了6万元赔偿款,希望小曼的弟弟能够接受这一赔偿,给予吕永付一定的谅解。

小曼的弟弟和其奶奶商量后,接受了吕永付家属的6万元赔偿款。虽然他们还不能完全谅解吕永付的残酷行为,但奶奶考虑到,对还未成年便成为孤儿的小曼弟弟来说,获得一定的赔偿是比较实际的,这样才能暂时维持他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审:因为悔罪 判其死缓

吕永付的悔罪表现和积极赔偿,直接影响了终审的结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吕永付明知其长时间掐小曼颈部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却仍然实施了该行为长达10分钟之久,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非常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小曼和吕永付的性交易是非法的,但双方的人身和生命仍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小曼对吕永付进行了侮辱和刺激这一说法,也只有吕永付本人的供述为证,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法院不能认定。但在二审审理期间,吕永付有悔罪表现,还取得了受害人家属一定程度上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他从轻处罚。因此对吕永付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该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吕永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争议篇

“赔钱减刑”合理否?适用范围很严格


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曾一再引发争议,被认为是“赔钱减刑”、“花钱买命”。不少市民认为,面对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赔钱减刑”的直接效果就是“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同时还会“鼓励有钱犯罪”,进一步加剧社会的贫富矛盾。

今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为小曼的弟弟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欧湘富律师则认为,最高法的意见明确了所谓“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起到了规范作用。“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另一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等“公”领域犯罪将从严惩处,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从严掌握。

欧湘富认为,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本案中吕永付是临时起意杀人,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但毕竟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积极促使其家人代为赔偿。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悔罪态度、赔偿情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他同时认为,因此案是暴力犯罪致人死亡,在吕永付劳改期间,司法部门要严格控制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要保证其相对较长的实际服刑期限,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

□现实篇

刑案受害人难获赔 深圳推进司法救助


多年采访法院新闻的记者发现,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属,是无法从被告人手中得到赔偿的,即使法院判决了巨额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难以兑现。

据介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低,是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深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为外来流动人口,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一般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还有少数被告人认为自己反正要被判刑,“破罐破摔”不愿赔偿。结果往往就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判决是一纸空文,犯罪人受到惩罚了,受害人的家庭生活也垮了。

如“周一男灭门案”中,被害人向永进的父亲向造成女儿和外孙女死亡的五名被告提出民事索赔,深圳中院一审判令五被告向向父赔偿丧葬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共达104万余元。可直到五犯被处决,向永进的父亲也没有得到这笔赔偿。而比向父家境更贫困的受害人家属,比比皆是。

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法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可以使刑事案件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机会有所增多,但是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家救助制度。

记者了解到,今年初,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经附带民事诉讼仍无法获得民事赔偿,又无其他救济途径,在审查其申请后可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深圳中院院长邓基联曾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表示,市中院正在推行刑事被害人、困难执行申请人救助等制度,创新司法救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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