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律师所知名律师欧湘富专业团队

欧湘富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尤其是债权债务、离婚、遗产继承、财富传承、房产与施工、刑事辩护及电子商务、与金融保险、各类损害侵权赔偿案、劳动争议、行政复议与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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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湘富系全国优秀律师所--星辰所合伙人、高级律师,执业二十三年,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硕士、仲裁员、公司独立董事。先后多次担任广东省与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公司法、民法法律委员会委员;系湖南省、广东省律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email:szouxf@qq.com,手机13714729462,QQ435682499,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田面城市大厦24楼, 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公司与合同法务、婚姻继承、 房地产全流程服务、劳动争议、保险相关业务,知识产权。工作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 国家赔偿、仲裁 、谈判、调查调解、申诉控告等非诉讼方式。擅长办理民事、商事、及刑事、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等案件,并长期致力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与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社会资源广,胜诉率高,多次评为省、市优秀律师或嘉奖 。其律师团队配合默契、理论与实践互补性强、能跨地域、跨专业、跨律师所合作,效果非常好,客户反映良好。

           2011年11月26日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在广州花园酒店召开创立大会,本站首席律师欧湘富被广东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聘请为常务理事,任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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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局长怒告当地政府 因110万“招商提成”不兑现,应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之一发布时间:2015/10/11
  •    副局长怒告当地政府 因110万“招商提成”不兑现 2015-10-11 13:33:00 澎湃新闻 分享 海安开发区 刘正是原江苏海安县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四局副局长。 2011和2012年,刘正分别从浙江引进了总投入1.5亿元和10.8亿元的两个民资项目。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他说,他应该拿到110万元的提成。然而,这笔招商奖励至今

  • 暴力讨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应通过法院讨债发布时间:2011/7/3
  •   “不还钱就活埋你!”3青年暴力讨债讨来牢狱灾 记者: 赵付林 陈庆军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卢氏县三名青年男子为讨要欠款采用非法手段拘禁他人,并以活埋进行恐吓,谁知债未讨到触犯了刑律。6月9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讨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当庭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的刑罚。 2010年11月初,卢氏县官道口镇新坪村村民焦某在官道口街上借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小方、小涛和该县横

  • 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意义发布时间:2011/3/11
  •   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发布时间:2011/3/11
  •     这是针对多数人之债进行的分类。根据多数人一方各个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受债权或承担债务。若是几个债权人按份享受债枕则为按份债权;若是几个债务人按份负担义务,则为按份债务。  八连带之债是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或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即债权人或债务人间有连带关系。

  • 按份之债的效力发布时间:2011/3/11
  •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

  • 按份之债的成立的要件发布时间:2011/3/11
  •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

  •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关系的历史沿革发布时间:2011/3/11
  •    所谓不可分之债,是指由性质上、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给付不可分的多数人之债。对于这个概念,可以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它。说它是“陌生人”,翻开我国大陆地区传统的民法教材,完全寻觅不到其踪影。说它是“熟悉的”,随手打开一本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债法总则之债的分类章节里都可以看到它,一般都会先后规定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以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它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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